一、許可項目名稱 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單位資格許可 二、設定依據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十四條:“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安裝、改造單位, 以及壓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閥門、法蘭、補償器、安全保護裝置等的制造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活動?!?/br > 第十六條:“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維修單位應當有與特種設備維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以及必要的檢測手段, 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維修活動?!?/br > 三、申請條件 申請從事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或者當地政府依法頒發的登記、注冊證件; (二)有與安裝改造維修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三)有與安裝改造維修設備相適應的場地、設備、檢測手段; (四)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和各項管理制度,并能有效運轉; (五)有與安裝改造維修范圍相適應的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并能有效執行; (六)能夠保證安裝改造維修設備安全性能符合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的基本要求。 具體條件見有關安裝改造維修規則等安全技術規范。